□ 李忠勇 王云花
井陉某小区居民楼外墙安装了燃气管道,居民金伍(化名)认为,燃气公司在住宅楼外安装燃气管道形成“贼道”,要求为其安装防护网消除安全隐患。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安装管道与盗贼入室行窃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3日,某燃气公司与金伍所居住的某宿舍楼业主代表签订了管道燃气配套建设配合协议,该协议对工程地点、内容、燃气用户建设费收取标准、金额、方式、时间、产权界定及合理利用、双方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2900元建设费用后,被告按照该宿舍楼民用天然气工程布置、安装施工图进行了施工、安装。2015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置换工单,该工单记载了安装施工的位置、类型以及燃气供气协议等内容。2016年1月13日,原告以被告安装天然气管道形成了一条贼道,影响原告的安全为由,要求被告为其居住房屋的两个窗户安装保证安全的不锈钢防护网。
在法庭辩论中,金伍称,自己居住在二楼,一楼住户安装了防护网,加上被告安装的天然气管道,而自家到了夏天开着窗户,盗贼很容易沿着管道进入家中,形成安全隐患。
被告某燃气公司称,燃气管道是有相应资质的公司经过设计施工的,国家对网管距离窗户的高度有规定,横管距地面不低于3.5米,原告提出对其生活造成危险是主观判断。同时,双方签订了燃气供气协议,就是对燃气管道安装的一种认可,供气协议明确约定庭院管网及设备属于小区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及燃气协议,庭院的管道和楼宇的立管属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小区燃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据。
审理过程中,被告发表了调解意见,考虑到金伍年事已高,为照顾其情绪,愿意采取在管道中缠绕铁蒺藜的方式消除其顾虑。
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告安装天然气管道是经过具备资质的部门设计而进行施工建设的,属于公共设施,其工程建设目的是为了小区业主更为安全便捷地使用天然气,在施工前与原告住宅楼的业主代表签订了协议,该施工方案和竣工结果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影响住户的生活,安装管道与盗贼入室行窃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金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