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魏建华:
本院受理石家庄市金桥梁房产中介所与你及谷建水、李闻、河北省科技印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审判庭(801室)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任强:
本院受理原告曹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阳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任强:
本院受理原告冯德龙诉被告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阳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李承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阳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牛启元(13252119701014051X)、张家口起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77444583-9):
本院受理张家口市高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791执74号执行通知书(支付执行款229.9704万元;缴纳执行费25398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郭成(130703196809010937)、闫桂萍(132428196908152423):
本院受理张家口市高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冀0791执76号执行通知书(支付执行款100万元;缴纳执行费12400元)及报告财产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苏翠梅:
本院受理原告江建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阳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