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树永
最高法院最近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为一名法治类媒体的记者,笔者在阅读该规则时,深感其中司法理念的进步,在寻求诉讼权利保障和审判秩序平衡的同时,特别加强了对被告、律师等主体诉讼地位和权利的保障。
规则自1979年首次发布,经两次修改,到现在已36年。而本次修改,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反映法律本质。感受在以下三方面。
注重诉讼权和人权的保障。如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禁穿囚服、禁戴戒具,从形式上看前进了一小步,但对于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发展而言,却迈出了一大步。
刑法有“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人,不经法院的审判不得定为有罪。这是当今世界上通行的司法原则。而在被告人出庭时就穿号(囚)服、戴戒具,当然有先入为主之嫌。
注重控诉权和辩护权的平等。如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别小看这一规定,它体现了律师与检察人员的地位和权利的平等,也即辩护权和控诉权的平等。控诉权和辩护权的不平等,不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抗衡,从而很难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目标。法院应当居中审判,平等保障各方诉权,其当然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新规则强调这一点,当然是司法改革精神的体现。事实上,实践证明,律师是维护被告权利、平衡控辩权力、减少错案的重要力量,也承担着重大责任。
从记者多年以前听到某检察机关以律师“替坏人说话”为由要抓律师,某县法官开庭时以律师为外埠当事人做代理、“胳臂肘朝外弯”而吼道“你再说我连你一起判”的笑话,到今天的明文规定维护被告人、律师的诉讼权利,不能不说是司法理念的一个巨大进步。
注重审判公开。如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公开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开的庭审活动,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正义和公道自在人心,更有效地抵御庭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为媒体对庭审活动实施监督提供了便利。作为一个公民、一名记者,我为庭审公开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