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5日讯 (记者 段美)今天,记者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省安委会于近日印发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法院、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等44个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了政法部门的相关职责。法院依法审理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刑事案件;对有关部门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依法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及治安案件;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