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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钱抵押假房产证 骗走老同学35万元

    □ 本报记者 张乔

    很多人都经历过同学、朋友向自己借钱的事情,借了怕不还,不借又怕失去这个朋友。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全然不念同学情分,竟然用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同学赵某35万元。

    王某和赵某是同学,王某于2014年七八月份向赵某借钱,先后借款共计35万元。当时王某就给赵某打了张借条,并且说好2014年11月还钱,并付给一些利息,但其并未按约定的时间还钱。2014年12月3日,王某找到赵某,称再给他半年的时间还钱,并重新打了借条,借条上写了用石家庄市裕华区南栗村的房子作抵押,并与赵某的妻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到期未还款,合同就于2015年5月生效,把南栗村的房子给赵某。王某还承诺,如果自己到期不还钱,就把他通信信号塔的收入和公司营业执照也都给赵某。赵某念在老同学的情分上,又看王某如此有诚意,便答应下来。眼看还钱的日子到了,王某依然没有还钱,还更换手机号码躲了起来。赵某找不到人,无奈之下,只好报了警。

    没想到的事还在后面,王某抵押的房产证竟然是假的。经调查,被告人王某在南栗村的房子早已过户给了他人,而信号塔因违背通信公司的规定已被收回,经营的某通信工程公司从2013年开始一直在亏损,账户上只有几百元钱。

    裕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

    警示: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为人诚恳,待人真诚,讲究信用,遵守诺言,不虚伪欺诈,这才是为人处事应当具有的道德原则。古人云:“人无信而不立。”人生没有永远的占便宜,也没有永远的吃亏。如果你利用他人的信任也许能图一时方便,占一时便宜,但同时也为自己种下了“苦果”,等到将来的某一天自食苦果再后悔,则有些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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