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儿子通过网络聊天与苏某相识后,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虽然苏某对我儿子很好,但只要我儿子提出结婚或去看望她父母,苏某便会设法拒绝。久而久之,我儿子产生了疑问,经跟踪后发现苏某系有夫之妇,已结婚三年,只是因丈夫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忍受寂寞,才与我儿子“恋爱”。我儿子由于难以忍受被骗,加之与苏某交往年余确实存在损失,曾要求苏某赔偿15万元“分手费”。见苏某拒绝,我儿子便以将两人在一起的“证据”交给苏某丈夫为由逼其就范。苏某出于惧怕交付后,又因后悔而报警。近日,我儿子还被法院判处了刑罚。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读者:黄美怡
黄美怡读者:
你儿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你儿子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儿子索要15万元“精神损失费”当属非法占有。苏某已经结婚三年,却因为难于忍受寂寞而隐瞒事实与你儿子恋爱,虽然违法且有悖于社会道德,在客观上也给你儿子造成了一定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即使需要赔偿,在苏某拒绝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司法机关作出处理,而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能漫天要价。否则,你儿子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便是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在此情况下,其行为无疑非法。另一方面,你儿子对苏某实施了要挟方法。要挟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借口,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基于息事宁人而被迫交出财物。在苏某拒绝按照你儿子的要求支付“分手费”情况下,你儿子以将两人在一起的“证据”交给苏某丈夫为把柄,明显是想借此让苏某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从而被迫就范。苏某最终也正是因为担心丈夫对其不利乃至危及整个家庭,才不得不照办。即符合要挟的法律特征。再一方面,你儿子必须受到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你儿子的涉案金额达15万元,不仅超出了“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而且在“数额巨大”之列,自然难辞其咎。 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