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桑桂林
通讯员 刘 睿
清明节过后第二天,卢龙县潘庄镇司法所里进来一位“老熟人”。“是你们让我重新获得了自由,我一定好好珍惜,认真接受矫正!”说这话的是社区矫正人员毛某。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当年6月19日,毛某的儿媳到法院诉讼离婚,庭审辩论时两家发生了言语冲突。事后毛某跑到儿媳娘家再次理论,话不投机的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毛某一拳将亲家母代某的鼻梁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毛某意识到自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便向本村调委会提出申请,希望通过调解私了。毛某所在村的调委会与受害人所在村的调委会进行沟通后,感到问题有些棘手,于是带着毛某来到镇司法所,找镇调委会咨询并求助。
毛某说:他不希望儿子儿媳离婚,因为到法院打官司让他感到很没面子;他认为打架时是代某先动的手,只追究他一个人刑事责任,他认为冤;他想私了,如果赔了钱还要服刑,那就不赔。
针对毛某的这些想法,镇司法所所长兼镇调委会主任崔丽伟首先向毛某讲解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并语重心长地说:“作为长辈,你可以建议孩子们寻求调解路径解决问题,但必须充分尊重孩子们的选择,没有考虑面子的必要。”毛某“很没面子”的认识得到扭转。崔主任又结合《刑法》的相关法条,对毛某进行教育:“由于你的鲁莽和冲动,致使代某的鼻骨被打折,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你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有什么冤的呢?”毛某听着低下了头。针对毛某“如果赔了钱还得服刑那就不赔”的错误认识,崔主任又给他讲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道理,明确表示经案件当事人同意,调委会就轻微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司法部门裁决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的重要证据。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人民调解协议作为出具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的重要依据。“将来你就有希望进入社区矫正环节,不至于进入监狱去服刑”。崔主任的一席话,让毛某茅塞顿开,他一个劲地点头称“我赔,我赔……”
最后,崔主任组织两个村的调解人员赶赴代某家里,趁热打铁做思想工作。在调解员的说服劝导下,代某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终,两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毛某赔偿代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八万元,并当场兑现。
今年,卢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毛某作出从轻处罚,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宣告实施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