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硕)两名青年男子驾驶伪造车牌号的货车将被害人提供的3800公斤核桃骗走。4月6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郝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5年4月,姜某、郝某打电话联系被害人,提出购买大量核桃,并与对方口头约定好交易数量、价格、交易地点及付款方式。随后郝某驾驶伪造了车牌号的厢式货车到指定的交易地点,将被害人提供的3800公斤核桃(经鉴定价值11万元)拉走。但事后二人未按口头约定支付被害人相应货款,并逃匿。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口头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价值11万余元的核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二人在审理阶段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