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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许诺言惹的祸

    □ 李苗

    新乐市的林某是个热心肠,对于乡亲邻里总是能帮就帮,却没想到因法律意识淡薄给自己无端惹来了麻烦事。

    林某的儿媳是贵州人,从家乡带回来一个小姐妹杨某,让林某帮忙在当地介绍对象。林某想起不久前同村的谢某托他给自己儿子谢某某介绍对象,于是满心欢喜地去撮合。谢某某与杨某一见之下甚是满意,杨某讨要彩礼款5.8万元,谢家满口答应,且当场将4万元彩礼款交给林某,林某清点后如数转交给杨某。谢家唯恐杨某拿到彩礼款后难以久留,林某当场承诺:如果谢家对杨某不打不骂,杨某走了以后自己负责;若是杨某在被谢家打骂的情况下走了,则自己不管。杨某亦担心谢家不给付剩余的彩礼款,于是由在场的他人代写证明一份:“对于女方不打不骂,要是打骂走了不管,不打不骂走了以后由负责人管。一共58000元,已付40000元,欠18000元,三天后付清。”谢某某、杨某及负责人林某均在该证明上签名、按手印。杨某于当日跟随谢某某回家同居生活,十余天后在未发生争执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谢家便一纸诉状将介绍人林某及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

    庭审中林某满腹委屈,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没有收取原告任何钱物,被告杨某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自己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杨某未与原告谢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原告谢某某和被告杨某、林某签署的证明中不仅载明了彩礼款给付及下欠情况,而且载明了原告承诺对女方不打不骂,以及被告林某承诺“要是打骂走了不管,不打不骂走了以后由负责人管”的内容,故该材料虽名为“证明”,实则兼具协议的性质。从证明内容来看,原告及被告林某对于被告杨某有可能离家出走均有所顾虑,但被告林某仍以负责人的身份作出了上述承诺,表明其愿意为被告杨某的出走承担责任,故被告杨某在未被打骂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后,被告林某对于原告支付的彩礼款亦负有返还的责任,故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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