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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持械打人毁物 仨狂徒被严惩

    □ 巩正

    3月2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洪某等3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一案送达有罪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情节恶劣 法院依法决定予以逮捕

    2015年4月4日22时,被告人李某、王某酒后与洪某等人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一家KTV歌厅,手持棒球棍、斧头等器械,将歌厅的物品、设备砸坏,并对被害人李某兄弟二人进行了殴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等3人随意持械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三名被告人当庭不如实供述罪行、没有悔罪的表现,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更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除一名被告人因有犯罪记录在押外,另外两名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而根据该案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的必要。案件主办人迅速将该案向主管领导以及院长吉玉刚进行了汇报,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对两名被告人予以逮捕。

    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下,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明察秋毫 自首情节不予认定

    “我没有打别人,没有砸东西。别人干什么了我也说不清。”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这样说,这和他去派出所主动投案时的说法一样,而他的供述与歌厅内的视频证据却大相径庭。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侦查机关出具的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抓获证明材料。但根据当庭播放的现场监控录像以及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投案,归案后三人虽供认了前往KTV进行打砸的事实,但对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对被害人如何实施殴打、对歌厅内设施如何毁损、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及身份等重要作案事实,避重就轻、拒绝供认,既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作案事实,又未供述同案犯的共同作案事实,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庭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主张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

    ■依法裁判 宽严相济公正司法

    桥西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确定从严和从宽的对象,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犯罪事前预谋、策划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一律从严把握,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社会效果。合议庭对本案多次进行了讨论,对三名被告人的量刑也经过了谨慎斟酌。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在被害人经营的KTV歌厅内持械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桥西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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