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新 刘静
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决定对杀害自己父亲的孙某实施强制医疗。
案情回放
2015年2月,孙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在家休养,其间孙家人曾将其送医,但因经济条件影响且不够重视,孙某并未得到及时治疗。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病情愈加严重。 2015年9月,孙某突然发病,将自家的狗残忍杀死,鲜红的血液更加刺激了她的神经,她又跑到同村的父母家,见年迈的父亲在家,遂疯狂地将父亲杀害。同村居民发现情况不对,立即报了警。
黄骅市公安局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孙某精神异常,于是委托司法鉴定。经鉴定,孙某在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认为孙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黄骅市检察院出具了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对孙某强制医疗。2016年1月,黄骅市检察院向黄骅市法院申请对孙某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
黄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孙某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将其父亲杀死,经法定程序鉴定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孙某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决定对孙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官释法
所谓强制医疗,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和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本案中,孙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但是鉴于孙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