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3月29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法院公告

    公告

    河北青山绿水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倩、河北风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02执4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泊头市冀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15年5月29日发生的灼烫事故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第一项处罚款伍拾万元(50万元);第二项处罚款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两项合并共处罚款贰佰万元整(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冀沧泊)安监管监察二罚〔2015〕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泊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中国工商银行泊头支行),账号040802002926413323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泊头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泊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贾玉敏,身份证号:132902196502195646,你在泊头冀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5月29日发生灼烫事故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万玖仟叁佰元(59300元)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冀沧泊)安监管监察二罚〔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泊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中国工商银行泊头支行),账号040802002926413323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泊头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泊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