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波 通讯员 孔大龙 )自3月开始,非沧州籍贯人员只要在沧州居住满半年,经核准可以办理居住证的,就可以持居住证在沧州本地购车注册牌照。同时,该市对新车和转移车辆排放标准也出台新规定。
据悉,按照我省“自2016年3月份开始,公安机关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但有固定收入及工作地点的户籍人员,居住满半年以上根据个人申请可以办理居住证”的规定,沧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决定自通知之日起,对凡持有效居住证的非该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户籍综合平台核实后,即可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等相关业务。原居住证办理业务条件废止。
同时,自4月1日起,沧州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及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本市辖区除外)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其他车型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的排放标准。3月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省、市转出登记的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1年的和办理外省、市转出登记超过30日未办理转入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