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于颖)3月24日上午9时,一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告代理人给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送来了锦旗。令人意外的是,该案被告也专程给民三庭法官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2010年,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据此合同为被告承建了某公寓一期部分工程。2014年,双方在工程交付后因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原、被告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廊坊中院民三庭法官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了仔细地询问。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尊重事实、尊重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和解。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过大,为兼顾公正与效率,合议庭及时对案件进行合议,明确判决意见。恰在此时,原、被告双方以申请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暂时不要宣判。但一晃两个月过去了,双方各自喊冤,谁也不肯让步,案件并无明显进展。后经主审法官多次协调,原告方坚持要求对方至少给付其工程款75万元,被告方坚持至多支付65万元,调解进入了僵持状态。
了解到实际情况,马令梅庭长带领主审法官向主管副院长封合年进行了汇报,封合年从证据、逻辑、情理三个角度进行阐述,并分析当事人的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指出此案的症结所在,制定调解方案、传授调解技巧,为合议庭理清了思路。
2016年3月21日下午,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个小时过去了,双方终于就付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照73万元进行付款。然而,就付款时间,双方又出现了分歧。原告主张立即支付,被告称资金紧张,目前确实无力支付,要求3个月的付款期限。
马令梅了解到这一情况,亲自出马与主审法官一起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考虑到被告延期3个月后不能如约付款给原告带来的风险,马令梅提出了附加条件调解的建议,即3个月期限届满时,如被告未向原告付清73万元的工程款,自愿按照较大的数额进行给付。马令梅的提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响应。接下来,一些细节问题又一一协商,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利率标准、利息起付时间、发票开具……当天接近傍晚7时,法官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