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3月24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附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 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吗

    甲公司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出售给R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R公司融资,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另外一套机器设备抵押给R公司,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及自然人丙(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甲公司依照约定,支付了两期租金后,未支付剩余租金。R公司向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以保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R公司凭《执行证书》,向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乙公司、自然人丙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法院审查完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认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超出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范围,裁定不予执行上述公证债权文书。

    R公司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据法律规定,决定组织听证会,查清案件事实,做出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裁定,撤销上述基层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裁定书》。

    评析: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租赁合同,不应简单适用《联合通知》中公证债权文书关于“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的范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公证机构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强制执行公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师伟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