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爱平 刘筱红
案情摘要:
2005年,王某在任丘市某小学北侧、千里堤南侧河坡“外八丈”地段(系非规划林地)种植树木200余棵。2012年,因该小学需扩建,且部分树木栽种在电力线路安全范围内,因此学校和电力公司人员要求马某砍伐。当年6月,王某将树木卖给马某,并商定由马某砍伐,二人均未办理采伐证。除去小学修路所占道路和电力线路安全范围内砍伐的树木,经任丘市林业局测算,剩余砍伐树木面积为14.932立方米。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王某、马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虽然《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简称国务院《通知》)规定: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具体管理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而根据《河北省林业局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简称省林业局《通知》)规定: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但要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王某、马某违反森林法规,虽然其采伐的是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但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所伐树木体积为14.932立方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10立方米)。因此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王某、马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国务院《通知》和省林业局《通知》已明确规定: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这说明对非规划林地的采伐制度已根据经济发展和国情需要进行了改革和简化,而且国务院《通知》并没有规定必须办理采伐证,因此王、马二人未办证只是违反河北省林业厅的部门规章,并未违反国家规定。同时省林业局《通知》规定: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审批要充分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采伐方式、采伐年龄、采伐量由森林经营者自主决定。如不能予以核发采伐证的,应给群众以充分的解释说明。这说明即使办理采伐证也与国务院规定的总的方针政策不能相悖。而对于违反情形,显然不能等同于在规划林地上的滥伐行为。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定性:
本案焦点即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非规划林地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省林业局《通知》规定,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经营者采伐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虽然国务院《通知》规定,非规划林地上林木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但是该《通知》没有规定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证》才能采伐,可见下位法的规定增设了限制条件。且省林业局《通知》还规定:如不能予以核发采伐证的,应给群众以充分的解释说明。这说明即使办理采伐证,也不能与国务院规定的总的方针政策相悖。因此,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非规划林地上采伐林木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在规划林地上的滥伐行为,故不应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