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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立法 禁烧秸秆垃圾
违者将被罚款500至2000元直至追究刑责

    本报3月15日讯 (本报记者)为防治大气污染,唐山市人民政府3月14日印发《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从今天开始,该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违者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 实施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

    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的行为,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环保或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露天焚烧行为、一经核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暂行办法加大对露天焚烧监管的问责力度。对于出现露天焚烧问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据悉,该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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