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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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需立法先行

    □ 刘国强

    据央广网报道,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代表们聚焦网络信息安全,提案中有不少关于信息立法的内容。某知名民调公司的一项“网络生态环境变化”调查数据显示,在一万多名网民中,大家最担忧的就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98.1%的网民支持对网络安全专门立法。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各国立法行动的一致步调,相对而言,我国的相应立法已经严重滞后。虽然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数目繁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也有将近40部,法规30部,但由于立法分散,专门法付诸阙如,而且许多条目在司法解释上模糊不清,难以执行,这些法律条文并不能有效地起到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

    立法的滞后妨碍了对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罚。从近年关于损害个人信息权利、侵害信息安全和进行信息诈骗的司法实践来看,相关案件呈上升趋势,包括知名门户网站、银行、电信公司等企业单位以及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者都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但相对于此类侵害行为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而言,法律保护力度明显不够,违法成本仍不足以使违规企业和违法犯罪分子有所收敛。

    专门性的信息立法也有助于破解信息监管的机制性难题。据不完全统计,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都有规章文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这种交叉管理机制无法使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在保护个人信息时进行有效协调和对接,也难以打破行业管理内部利益关系的羁绊。同时,网络技术发展不断产生信息管理的新问题,这些都需要制订统一的信息立法。因此,没有立法方面的根本改观,民众的网络安全也就很难得到保障。

    同时,网络信息安全所反映的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立法先行,还得有社会文明的整体跟进。这是一个相互支撑和相互促进的动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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