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电动轿车作为新型环保出行交通工具,且价格低廉,备受消费者喜爱。但是,电动轿车也属于机动车辆,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可开车上路。
市民陈先生偶然看到了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电动轿车广告,该公司对外宣称其公司出售的电动轿车无需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执照,只需掌握该车辆的使用方法就可以上路行驶。随后,陈先生向该公司交了5000元定金,打算购入一辆某品牌电动轿车。2015年11月6日,陈先生在该公司员工刘某的陪同下练习驾驶该电动轿车,当行至市内某路段交叉口调头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女士骨折等伤害。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刘某分别为张女士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张女士要求陈先生及刘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3万余元。因协商无果,张女士便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是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因被告陈先生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时妨害了正常行驶车辆的通行。被告陈先生、刘某辩称,其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并未发生碰撞,原告是因在机动车道行驶车速过快不慎摔倒,滑至被告陈先生驾驶车辆的车底。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二被告的主张,根据该院向交管部门调取的本次事故的卷宗,不能证实原告车速过快不慎摔倒的事实。虽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位置在机动车道,但现场的车辆位置有过移动,且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马路最外边启动,不能排除其在非机动车道与原告相撞,将原告带至机动车道的可能。因此,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方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某在明知被告陈先生没有取得驾驶车辆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被告陈先生驾驶,具有过错。某汽车销售公司为达到销售车辆的目的,对外宣传其公司销售的电动轿车无需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执照,只需掌握该车辆的使用方法就可以上路行驶,也是造成被告陈先生无证驾驶的主要原因。综上,应当认定被告刘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刘某的陪驾行为,系受某汽车销售公司指派,故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于驾驶电动汽车无需驾驶执照的商业宣传,应当进一步进行核实,其盲目相信商业宣传无证驾驶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由被告陈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2万余元,由第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5万元。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该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消费者在选购电动汽车的时候,不要盲目地相信商家宣传,一旦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意外造成损害,不仅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