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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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规范警察行为 更要树立警察权威

    □ 杨中君

    近年来,警察在执法中遭遇挑衅、谩骂甚至殴打的事件屡见不鲜,随之,投降式执法、跪地式执法等很无奈地冲击着百姓的视觉神经,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点燃了“标题党”的兴奋点。有的网友主张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原因之一是警察都挨打,百姓的安全谁来保障?有的网友则把警察挨打归咎于执法过错,感情用事地同情施暴者。在一片嘈杂声中,权威部门、学术界相当谨慎,没有明确的态度,警察依然在现实的执法环境中小心翼翼。立法与否值得探讨,或许要经过相当长的酝酿,笔者倒是觉得树立警察(公安机关)的权威应成当务之急。

    人民警察是国家专政的工具之一,它与法庭、监狱等一并写入宪法,无可置疑,《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对警察职责的规定也相当明确。可见,警察执法是一种公权,而非私权,法定国授,必须得到全体公民的尊重。树立警察权威从一方面讲也是尊重法律,这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彰显重大意义。对于挑战正常的执法,法律终将站出来说话,而不应受舆论左右。去年,庆安火车站民警的遭遇具有很强的戏剧性,一件正常的执法活动被别有用心和跟风起哄者闹得沸沸扬扬,差点误炸了那些兢兢业业的警察,客观上造成了执法心理阴影障碍,想想真让人后怕。

    警察职业有别于其他公务员,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因而在执法中尽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致,但在工作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和颜悦色、理性谦和有时很难实现。试想面对歹徒时,警察保持温和的结果是什么。中国警察管的面要宽泛很多,职责以外的很多工作,被业内称为“非警务活动”都要去做,管得多矛盾对立面就多,被“喷”的几率就大,让警察有时无所适从、无可奈何。前几天,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其中的警察执法也被“格外关注”。警察行使公权时,需要一定的隐忍甚至雅量,在执法过程中体察国情,体谅百姓苦衷,为社会、为政府多尽守土之责,甘效犬马之劳。

    在现阶段,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界定警察的职责,越明确越细致越公开越好。一方面可以让警察放开手脚,敢于执法,勇于作为,不会因为规定的模棱两可受到追究。如果把警察喻作猫,就要培养悍猫,而不是拴养的病猫。否则,对社会一点好处也没有。另一方面,可以规范警察的行为,把特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便于各界监督执法全过程,从而形成良性执法环境。对个别馋猫、懒猫要戴上紧箍咒,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从严治警,确保这支队伍永远不走样。

    总之,警察的权威能否得到树立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需要法律的维护,公民的尊重,制度的保障,也需要警察自身不懈努力,唯有几方面形成合力,社会治安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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