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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院通报三起 非访活动犯罪案件

    (上接第1版)2014年11月1日,杜某某等人为制造影响,在北京市某商城门前,打出横幅和自身上访材料进行拍照,照片被上传至某国外网站。2015年7月2日,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进京非访的杜某某之妻从北京接至唐县法院,杜某某用木棍抽打法院工作人员。2015年大阅兵前夕,杜某某对其所属乡政府工作人员声称在北京,逼迫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卡上打入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某商城门前,打出横幅和上访材料进行拍照,照片被上传至国外网站,属在敏感地区出丑滋事,造成秩序混乱。杜某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门等非信访场所非正常违法上访,索要钱财,证据确实,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杜某某有认罪悔改表现,根据案情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顺平县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刘某某因邻里纠纷,反映到顺平县某局,其提出的无理赔偿诉求未得到满足,便于2014年1月15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同年1月24日,刘某某再次到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刘某某又到北京,并于3月3日、4日与其所属乡党委书记联系,要挟、索要钱财。迫于信访压力,该乡答应给付刘某某现金60000元。刘某某指定由其亲属代收,在刘某某确认其亲属代其支取上述款项后,从北京返回其住所地。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相邻纠纷提出无理赔偿诉求未得到满足,遂无事生非,分别到北京敏感地区非法上访,并以此要挟索要钱财,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放弃无理诉求,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重大节庆日、重要会议期间进入北京敏感地区和重点部位;索要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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