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明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实施后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因从事“主神教”邪教活动触犯刑律的被告人黄某琼、李某英、聂某英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和二年,并对三被告人用于犯罪的违禁品予以没收(本刊于2015年6月26日对此案曾予报道)。虽然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涉邪教犯罪案件,却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条款进行审理和宣判的,而且据说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依法惩邪第一案,首次开启了邪教犯罪的刑罚由单一主刑到主刑和附加刑的处罚模式,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因此对涉邪教犯罪案件的审理宣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比较《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与原刑法第300条的变化,其对邪教犯罪的惩处力度是明显加强的。
一是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是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可以对邪教分子处以罚金,或者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进行没收,强化打击效果。
三是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四是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是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应当说,《刑法修正案(九)》在以上五个方面的加强,适应了反邪教斗争的新形势,完善了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2014年5月28日,在招远麦当劳餐厅,以张立冬为首的6名邪教组织成员因发展成员索要电话不成,残忍杀害了一位无辜女性。邪教组织如此猖獗,干出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情,反映出我国严峻的反邪教形势。目前,我国仍然有11种较为活跃的邪教组织,分别为:“法轮功”、“全能神”、“呼喊派”、“门徒会”、“统一教”、“观音法门”、“血水圣灵”、“全范围教会”、“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中国大陆行政执事站”等。这些邪教组织,都对国家、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危害。首先是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其次是危害社会秩序稳定,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再次是危害社会思想稳定,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除此之外,邪教组织还严重践踏人权,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心健康,他们欺骗群众加入组织的一个重要和常用手段,是声称“信教能治病”,一些群众因此耽误治疗导致死亡,或者被邪教用巫术治死、致残。
在这种严峻的反邪教形势下,及时修改刑法相关条例,加大对邪教犯罪的惩治力度,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治理邪教,是新形势下对治国理政提出的新要求。《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不仅对于依法打击邪教、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对依法治国同样具有重大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