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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为自己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 陈某交纳了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因未仔细了解保险条款,车辆出险后无法获赔。
陈某在为车辆投保后,驾驶自己的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开发区遭遇暴雨,发动机受损,修车花费12000元。陈某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其为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车辆受损,在保险期限内,理应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其未投保发动机损失险,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且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为由拒绝理赔。陈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陈某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对所投车险的理赔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做一定的了解,慎重签字。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基本将“发动机损失”列为免责事由。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张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