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2月17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 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后,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3月,李某以其做泡沫保温板材生意经营陷入困境,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欺骗刘某以工资证明作为担保并在贷款手续上签字,从某银行贷款35万元。后李某将35万元贷款用于游戏机赌博和挥霍,案发时已无力偿还贷款。

    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李某通过虚构贷款资金用途,欺骗刘某以其工资证明为担保,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方式欺骗银行,并且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最终导致银行贷款被骗取。其主观上有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并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最终导致无法归还银行,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贷款,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李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骗取刘某的信任,编造以做泡沫生意资金周转不便为由,骗取刘某为其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最终造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结果。因此,可以判断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其行为不应认定骗取贷款罪,应认定合同诈骗罪。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侵犯的客体和对象实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非银行的权益。根据刑法第224条、第193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对象为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贷款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犯罪对象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为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为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从现实实际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所贷出的款项安全可靠,一般均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人作为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借贷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负责偿还贷款本息(一般担保)或承担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连带担保)。行为人虚构事实骗取银行与担保人的信任,非法占有钱财后,银行可依据担保合同从担保人处获取担保,而担保人则是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受侵害的往往是担保人。即使担保人因某种客观原因如破产等情况导致无法偿还担保,银行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权益受到实际侵害,但只要担保人与银行之间所订立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就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最终落脚点和行为侵害对象就应认定是担保人而非银行。

    本案中,李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实的手段,骗取刘某的信任,为其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案发后无力偿还贷款,而最终偿还银行贷款的是被害人刘某,侵犯的是刘某的财产权益。所以,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 田军安 李跃雄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