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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方式解决涉检诉访问题

    □ 李睿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检察机关就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健全制度机制相促进,使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逐步形成科学规范、运转协调的涉法涉诉信访分离的新机制。

    法治方式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解决诉访问题的前提条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法律问题也是群众路线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的每一个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审查、依法受理,依法律按程序解决实际问题。该纠正错误裁决的,要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执法责任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该给予国家赔偿的,要依法足额赔偿。切实修正执法过程中的错误、瑕疵,既要解开“法结”,也要解开“心结”,把释法明理贯穿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全过程,积极主动向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使信访群众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感受检察机关的关爱和温暖,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积极探索检察环节涉法涉诉终结制度,是解决诉访问题的重要出路。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根本在于:必须有一个法定机关作出终局性的结论,否则就会陷入无限循环的怪圈。检察机关对于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和反映执法活动违法的控告类信访,属于不同级别管辖的申诉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或信访,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结论,对于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属于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经过三级复查后仍不服的,仍以同一事由提出的,各级检察机关均可以做出不予以受理的终结性决定。对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申诉或者信访,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各级检察机关均可以做出不启动复查程序的决定。

    改革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部管理规范化,是诉访分离制度落实重要路径。 检察机关应以案件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涉诉和涉法信访案件有关且基本属实的信息按照不同类别录入平台,实现上下沟通。要以规范执法活动为契机,实行涉法涉诉信访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办案机关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律师、媒体记者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复。要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为契机,全面推行涉诉案件释法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以案释法、析法明理,达到定纷止争、减少信访案件的目的。

    完善检察环节与社会各种救济制度的衔接,是实现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诉访分离,必须建立起有序退出机制。对于上访人重复上访、无理缠闹,占用司法资源,干扰正常信访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实现有序退出。在实现检察环节退出机制的同时,要努力搭建与其他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合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其中,要完善告知程序实现与涉法涉诉救助机制的有效对接,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生活困难,树立生活信心,起到消除和减少涉法涉诉上诉因素的作用。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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