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孙继增)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采纳了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提出的修改意见。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新的业务职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15年年初最高检开始着手起草有关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十几次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对起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省检察院接到通知后,领导指示由监所检察处副处长何国昌主持研究修改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征求意见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何国昌组织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精细研究,同时梳理分析了2013年以来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修改意见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