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2月04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省安监局
将14种不良行为单位 列入“黑名单”

    本报讯 (高扬)从省安监局获悉,《河北省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我省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14种不良行为单位将被列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列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已列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严重危害事故的;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行业企业拒不缴纳风险抵押金或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三年内2次被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诚信等级由A级或B级直接降为D级的;存在其他抗拒、妨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为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和解除“黑名单”管理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每季度公布1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