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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李浣

    每到农历年底这一时间节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愈发突出。立法机关已将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近年来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被告人王某与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签订了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住宅楼、地下车库3栋楼主体清工大清包的劳务合同,价格为固定单价,由王某独立经营管理该项目,自负盈亏,包括招揽劳务工人以及工资发放等。王某收到工程款后故意逃跑、藏匿,企图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拖欠7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2万余元,引起群体性事件。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整改仍不支付,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后将其捕获,其扣除开发商垫付的部分仍有41万余元未支付。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其退赔劳动报酬。

    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集中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拖欠的都是农民工工资。近年来,城市建设项目特别是建筑领域,多由外来农民工承建,所涉及的劳动者均为农民工,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众多。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劳动者,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这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暴力讨薪事件甚至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案件的原因。

    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往往出现在建筑分包阶段。案件中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或从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施工企业常常有不与农民工办理任何劳动用工手续、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大多在诉讼阶段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判决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诉讼阶段被追究者在法律威慑下,多数会支付劳动报酬,以期降低司法处罚力度。如被告人张某自河北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商办楼工程后,聘请多名农民工入场施工,其以工程款被克扣为由拖欠62名工人83万元,新华区劳动监察大队两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张某仍不支付拖欠工资,直至该案公诉前,其家属才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害人。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多措并举。“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及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都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减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强力措施,要保证各项措施全面落地,就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发力加大打击和行政监管力度,加强行政司法衔接。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教育,畅通维权渠道,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加强对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完善法律援助机制,让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为历史。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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