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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新法规放飞法治梦想

    2015年,一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密集实施,助力经济健康发展,悄然改变着公众的生活。本报编辑梳理出其中跟你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助大家新年顺利起航。

    1月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新《环保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预算法》

    新修改后的《预算法》于2015年1月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不仅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而且将预算公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此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将更容易获得预算的相关信息,媒体对预算的解读、分析也将更准确。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通知》要求,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2月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突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办法》要求,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规定,4S店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辆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对于购买者来说买车越便宜,就能够少交一些购置税。通过这种调整,可以推进车购税征管模式改革、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3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内容应记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根据新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15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此外,根据《办法》,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现场说明和演示弄虚作假或引人误解,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月

    《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

    国家旅游局下发《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导则》要求各大景区核算出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制定相关游客流量控制预案。《导则》指出,景区应结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已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理论与经验相结合的方法核定最大承载量,并给出了明确的测算方法和公式,供各景区参考使用。

    5月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进行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两项规范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确指出,导游、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不文明行为。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可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或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工信部公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停止向其发送,否则将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7月

    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在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并且有针对性地增加了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市场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各广播电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各播出机构播出自行制作、从社会机构购买、与社会机构联合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前,需对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对嘉宾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综合考虑主持人和嘉宾的专业素质和社会形象,判断其是否适宜发声出镜。播出机构要对主持人和嘉宾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认真审查把关,有问题的一律不得播出。

    8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办法》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延长了许可有效周期,优化了许可评审程序,减轻了机构负担。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

    9月

    新修订的《广告法》

    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广告规范。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另外,根据新《广告法》,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不得以介绍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保健品广告。

    10月

    新《食品安全法》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还要审查卖家的许可证,这样一来也就明确了卖家的主体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新法强调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新法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中,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11月

    《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比以往增加了很多新规定,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新生事物也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医闹、替考、袭警等社会事件也从以往的行政处罚转变为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对扰乱法庭、拐卖妇女儿童、私藏恐怖主义图书等行为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国关于消费维权约谈的第一个系统性指导文件,进一步推进了消协系统的消费维权工作。根据《办法》,经营者存在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八项情形之一,消协组织就可以按照程序组织约谈。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联合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要求,取消和暂停征收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12月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在市场化定价、清晰结算的前提下,允许邮政企业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这意味着,今后邮政局所代收发快递有了法规依据。同时,办法对消费者维权通道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过程中,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自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用户予以赔偿。

    《中国药典》

    有“药物宪法”之称的《中国药典》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第十版。与5年前实施的第九版相比,新版药典标准更加完善。新版药典全面提升了药品安全性控制,农药残留量测定由9种提升至229种。在中药安全性方面,增加了四个技术指导原则,特别是在前版基础上,又对部分品种标准分别增加了二氧化硫残留、重金属残留、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检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版司法解释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以防范道德风险。根据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新版司法解释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及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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