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1月14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为筹毒资 “飞檐走壁”盗窃19起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盗贼阿甲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57000余元。

    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阿甲先后流窜在井陉县城、高邑县城、新乐市、鹿泉区入户实施盗窃19起,盗窃物品价值总计63000余元。

    据被告人阿甲供述,其因为吸毒,没钱买毒品,在四川老家时经常爬山挖草药,有一定的攀爬能力。于是,他就想到小区攀爬居民楼偷东西,选择的都是小区内没有安装防护网的住户。

    2013年4月的一天中午,他和女朋友阿仔一起打车来到井陉县城,让阿仔在路边等候,他转到一个河边的小区,见该小区有几户没有安防盗网,并且窗户外边都有一根铁管,就顺着铁管爬到一栋楼的3楼,把铁管边上的窗户打开进到卧室,盗得一部手机、几千元现金,然后又顺着铁管爬到另一幢楼的一户居民家,盗窃得若干现金和一块手表。随后又爬到一户居民家,偷了一部手机、一块手表和一台笔记本电脑。

    2013年5月12日晚11时左右,他又带阿仔打车来到井陉县城,在一片居民楼前,看见一住户没有安装防盗网,就顺着旁边的铁管爬到居民家,盗窃现金3000多元。

    之后,阿甲在高邑县城、新乐市、鹿泉区,采取同样手段入户实施盗窃作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为吸毒而多次实施盗窃,且入户盗窃,应从严惩处;其对指控在井陉县城盗窃的事实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阿甲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忠勇 王云花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