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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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内同一地点六次违法
车主不服处罚提起诉讼被驳回

    □ 本报记者 张乔

    ●案情    

    2015年3月,杨某在石家庄长安区某路段先后6次开车不在机动车道行驶。市交管局依法6次对原告杨某予以100元罚款、记0分的处罚。杨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交管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杨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市交管局告上了法庭。

    ●辩论    

    原告杨某诉称,一方面,被告行政管理不配套、不到位、不及时,对原告的同一地点同一行为发现后未能及时告知纠正,导致连续累犯。另一方面,被告对原告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等应各行其道,但不能根据此条认为凡不在规定的行车道行驶,不论何种情形均应受到处罚。按照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需要处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被告对原告6次处罚随意性很大,不加区别地一律处罚100元,严重违反以教育为主的立法本意。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告市交管局和市政府根据处罚存档联、照片4张、《执法经过》及执法身份证明材料,认定杨某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交管局提交的照片显示,2015年3月,原告驾驶小型客车在长安区某路段由东向西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诉称及庭审中自认于事发半月内已收到被告市交管局违法告知信息,证实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原告违法行为已告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九十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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