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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内正确行使
——第六届河北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观点综述

    □  古孟冬

    前言:

    第六届河北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日前在石家庄举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出席年会并讲话。省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葛建勃主持年会。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省检察官协会常务副会长郑广宇出席年会并致辞。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司法规范化”。

    年会上,来自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的十余名检察官围绕主题,分别从司法规范化基本问题研究、检察业务规范化研究、检务公开与司法规范化研究、司法工作机制规范化研究等四个单元议题作了精彩发言。省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贾志宏和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任广浩,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高恩泽和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陈海平,邢台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永革和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副教授宋伟卫,省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任国强和宋伟卫分别围绕单元议题作了即时点评。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赵德勇作了总点评。省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冯志毅、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新义分别主持单元交流和点评。

    第一单元:司法规范化基本问题研究

    ■点评嘉宾:省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贾志宏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任广浩 ■主持人: 省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冯志毅

    赤城县检察院检察长郭文先在《规范司法行为与提升检察公信力相互促进的主要途径》一文中指出,规范司法行为是检察公信力的有形载体,而检察公信力是规范司法行为后的无形延伸,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和认同程度的“试金石”。两者相互促进的主要途径,一是牢固梳理正确执法理念,通过“为民执法”赢得检察公信力;二是打造过硬的检察队伍,通过“廉洁执法”提升检察公信力;三是确保司法的规范运行,通过“阳光执法”彰显检察公信力。

    阜平县检察院冯兴娇在《司法规范化对检察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文中指出,司法规范化既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需要,更是提升司法服务品质的需要。现阶段,要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化对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就要亟待解决司法行为中司法理念滞后、司法标准不完备、司法言行失范、司法责任追究不力等突出问题。只有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基础,形成一套符合工作实际的司法行为规范标准体系,强化责任追究,检察队伍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显著提升。

    大名县检察院政治处主任霍琳在她与张书民合写的《司法规范化的矛盾解读》一文中提出,矛盾有着普遍性和绝对性,司法规范化也毫不例外地处于矛盾之中。从司法产品与公众需求来看供需矛盾,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就要破除分类不清、责任不明、名实不符、分割过密、非一线战斗员过多的混乱局面,破除“朝忧柴米暮忧进退”的经费保障机制和人员选拔任用机制,破除监督疲软、监督形式化的局面,对执法瑕疵和过错严肃问责,并形成人员的良性循环状态。从司法行为的规范与失范来看公私矛盾,我们要张扬正的一面,抑制负的一面,对司法不规范说“不”。从司法的能动与被动来看执行矛盾,对检察人员仅仅有教育和熏陶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监督、制约、整治、追责,以行动激发行动,以动作保障动作。

    文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武建新在《规范司法永远在路上》一文中提出,规范司法,要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执法零过错为目标,以检务公开为抓手,以科技强检为助推器。一是以健全制度为基础,通过监督管理规范化促进严格规范执法。二是以执法零过错为目标,通过对案件的有效监督提升规范执法水平。全面推行“一案三卡”制度和重点案件回访制度,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将办案质量考评和执法瑕疵档案制度相结合,制定防控措施,形成了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三是以检务公开为抓手,通过强化外部监督促进严格规范执法。四、以科技强检为助推器,助推规范司法。

    贾志宏在点评中指出,四位同志的发言主题鲜明,问题找得准,分析透彻,逻辑结构完整。其中,冯兴娇的论文从司法规范化对检察工作的作用,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和如何通过发挥司法化促进检察工作开展三个大方面论述,论文逻辑结构完整,层次安排合理,内容比较符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是第一部分和第三部门内容重复,第三部分应重点放在如何解决问题上。郭文先的论文观点正确、材料比较充实,叙述层次分明,有较强的逻辑性。存在的问题是第二部分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说理不充分;第三部分规范司法行为与提升检察公信力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论述不充分。霍琳与张书民的论文从哲学矛盾论的角度阐释了司法规范化深层次的涵义,立意新颖,理论层次很高,说理透彻,是难得的一篇好文章。不足之处是,如何解决矛盾的举措谈得少,且影响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及次要矛盾的理解是否准确值得研究。武建新的论文题目制题好,文章结构安排合理,结合工作实际紧密,有做法有成效。但应结合工作成效充分论述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期性、艰巨性及今后努力方向,这将会使论文更加丰满。

    任广浩在点评中指出,四位作者的文章紧扣主题,集中交流研讨了规范司法行为的新理念、新举措和有益探索。冯兴娇的论文选题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且能够比较紧密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规范司法行为的具体举措。不足之处是文章的一、三两个方面都是在谈司法规范化的作用,内容重复。郭文先的论文选题规范司法行为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题,问题意识突出,所提建议针对性较强,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的不足之处是既分析规范司法行为对提升检察公信力的意义,反过来又分析提升检察公信力对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两个问题相互纠缠,显得逻辑不够清晰。霍琳与张书民的论文选题视角独特,分析层层递进,逻辑缜密,语言清新流畅,反映了作者具有较强的辩证思维能力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文章的不足之处是,对三对矛盾之间的关系缺乏整体的分析。武建新的论文从以健全制度、执法零过错、检务公开、科技强检等方面,归纳总结了该院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文章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文风朴实。不足之处是,文章主要总结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举措,缺乏理念的提升。

    第二单元:检察业务规范化研究

    ■点评嘉宾: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高恩泽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陈海平 ■主持人: 省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冯志毅

    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鲍俊红在《未检工作规范化建设路径探寻》一文中提出,根据当前未检工作存在的有“规范”不遵守、“规范”不严格、“规范”化程度不高的三种情况,应从根本路径、基本路径、重要路径三方面入手实现未检工作的规范化。根本路径是建议将未检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需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体现,明确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责,解决未检工作没有“统一”规范的问题。基本路径是鼓励地方实践先行,解决未检工作司法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重要路径是强化内外监督制约,解决未检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的问题。鲍俊红还提出,要正确处理未检工作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关系,促使未检工作在规范化中稳发展、在专业化上快进步。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武建永在《从细节入手规范审讯笔录的制作》一文中提出,要从细节入手,规范化地制作审讯笔录。首先,要注意笔录首部的细节:明确记载制作主体的法律职务,写明审讯地点、起止时间,注明出示证明文件情况。其次,要注意告知事项的细节:注明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情况,并告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告知的形式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均应记明是否听清弄懂。再次,笔录用语的细节:必须用语文明;要具有通俗性和可读性。此外,要注意笔录尾部的细节:笔录核对,要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对笔录的意见;笔录签名,逐页签名、按手印,讯问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当亲自签名。

    故城县检察院于宁宁在《论监所检察权的现实困境及规范运行》一文中指出,监所检察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寄人篱下”、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权的规范化运行,影响了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她为此提出,必须要采取措施,确保监所检察权规范运行。一是加强监所检察人员培训,提升干警综合素质。二是健全监所检察权力体系,强化监所检察监督职能。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强制性制裁措施,至少应由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联合制定法规,而不仅仅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三是更新监所检察监督理念,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监督意识。

    邯郸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马晓怡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的方向与途径——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例》中提出,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制度建设是基础,规范执法程序是核心,提高队伍素质是关键。完善制度建设,就要完善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建立审查起诉案件督导评查制度,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探索建立检法两家量刑工作协调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就要规范案件管理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规范错案责任追究。提高队伍素质,就要更新执法理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就要提高公诉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就要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

    高恩泽在点评中指出,几位同志的发言,都多角度全方位地展现了司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参考。鲍俊红的论文,通过梳理汇总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问题,有针对性第提出了实现未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几大可行路径,并全面阐述了未检工作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的关系,文章主题鲜明,论述翔实,论证有力。但个别观点注意斟酌。武建永的文章,从规范审讯笔录的制作这一细节入手,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探索,反映了作者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文章的实际应用性强。结构分了八个部分,长短悬殊,重点不突出,再提炼一下,效果可能会更好。于宁宁的论文选题分析了当前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与挑战,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就如何落实好监所检察的监督职能,解决好执法规范化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如果对监所检察工作中需要规范的内容系统、具体地加以明确,针对性会更强。马晓怡的论文以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三大规范审查起诉司法行为的方向与途径,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对进一步整改检察机关存在的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具有借鉴价值。对于问题、原因的分析问题与原因交叉重复,逻辑性再增强一下会更好。

    陈海平在点评中指出,这四篇文章分别对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未检工作、审讯笔录等领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挖掘提炼,对其规范化思路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诸多切实可行的具体对策。陈海平同时提出两点期待:一是规范司法行为,从我做起,传播检察好声音。四篇文章选题都很积极围绕作者日常工作领域,选题很准很新,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对策也都是对多年思考的升华和提炼。比如鲍俊红检察官有关未检工作规范化的探讨,既是对共性问题的深入思考,也是对大量一手资料挖掘整合;比如武建永检察官对于审讯笔录规范化的思考、马晓怡检察官对审查起诉规范化的思考、于宁宁检察官对刑事执行检察面临的现实困境的揭示,多是理论界不掌握或者了解不多的问题,很多问题只有亲身实践、多年实践才有可能发现,把这些问题揭示出来,本身就有很强的理论价值。二是检察理论研究,我不缺位,践行学术规范化。学术研究有其规范要求,不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很难被承认,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学术价值。检察系统可以考虑和省内法学院系开展合作,由检察官和研究生结对组合,共同开展课题调研,取长补短、合作共赢。    

    第三单元:检务公开与司法规范化研究

    ■点评嘉宾:邢台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永革 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副教授宋伟卫 ■主持人: 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新义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刘树利在《深化检务公开,倒逼司法规范》中提出,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倒逼”规范。深化检务公开,就是坚持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核心,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和检察队伍信息公开,要涵盖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和执法办案环节。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可通过检务公开,对检察人员执法是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实体处理是否公正进行监督评议,倒逼他们逐渐减少执法办案打“擦边球”、重实体轻程序等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

    沧县检察院王金勇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法理研析与制度完善》一文中指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要准确把握公开的原则与特性,掌控公开的边界与限度,推进公开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存在差序性格局,即可分为面向诉讼参与人的涉诉性公开与面向社会公众的非涉诉性公开,且不同的主体获取文书信息权利的实现并非同质同步的特征。而检察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范围的限定,则以最大限度公开为原则,在满足公众对检察业务知情权监督权、保护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及控制公开工作整体成本等多重价值目标之间求取相对完美的平衡。应逐步完善依职权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并存的多元公开形式、提升对文书的释法说理力度、构建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主动与被动审查、反馈信息收集、回应与运用以及文书公开检查督促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取得实效。

    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朱立鹏在《检察改革与司法规范化建设》一文中提出,要在检察改革中梳理规范司法行为的路径、制度、体系,以此推动规范化建设深入发展。一要在检察改革中找准司法行为不规范的薄弱环节、焦点问题。二要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规范,强化司法责任追究,促进检察人员素质的提高。三要加强检察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扩大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四要在司法程序、司法标准、司法言行、司法责任等方面实现“标准化司法”。朱立鹏还提出,检察改革进程中要体现检察制度的独立价值,要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各种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苗永革在点评中指出,从文章选题上看,三位作者的选题都能够紧贴检察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从文章的结构上看,三篇文章结构比较完整,各个部分着墨比较均匀,融入文章脉络清晰,逻辑比较严谨。从文章的内容上看,文章能够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没有“腾云驾雾”,符合童建明检察长提出的“紧密结合检察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实务研究,多出理论研究成果”的要求。尤其是《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法理研析与制度完善》这篇论文,应该说是一篇上乘之作,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需要完善的地方,刘树利的论文第一部分论述得不够透彻,第二部分需要细化深化检务公开对规范司法行为有哪些推动作用,不可泛泛而谈;朱立鹏的论文第二部分的第四项内容应该独立成文章的一部分,因为这部分是司法行为规范化的构想,前三部分是规范化建设的路径,两者内容不在一个层级上。王金勇论文的第二部分中关于终结性法律文书中何为“终结性”的论述,应放在第二部分第一项。

    宋伟卫在点评中指出,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检务公开,三篇论文从不同的方面谈了检务公开的实现途径以及检务公开的意义。在这里需要谈两个问题,第一,检务工作具有司法属性,司法公开是司法的基本要求,就像一句法律谚语所说的:“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当下社会,司法公开作为一个种观念已经深入法律人的内心。存在的问题是,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实现司法公开,这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更涉及诸多技术问题。第二,司法不仅具有公开性,而且具有专业性。司法工作应当受到公众的监督,但是,司法又不能受到不当干预。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普遍处于失范状态,而且配套制度又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司法与公众之前完全没有“防火墙”的话,容易导致舆论暴力,从而使司法活动背离公正。所以,检务公开也必须在公开性与专业性之间需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第四单元:司法工作机制规范化研究

    ■点评嘉宾:   省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任国强 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副教授宋伟卫 ■主持人: 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新义

    邯郸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段炼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办案模式探析》一文中提出,为增强监督效果,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模式应当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一是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或执法档案、询问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向监管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调取监控录像、邀请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鉴定等形式。二是规范办案流程,使办案活动有明确的规范可依。三是规范文书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为监督纠正审判、执行机关的违法活动时使用,与检察建议不得混淆。四是规范卷宗归档,规范案件管理。五是规范检务公开。

    丰宁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贺全在《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察委员会如何保障办案执法规范》一文中提出,检察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行“谁办案,谁负责”,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保障检察官办案执法规范。一是实行权力清单制,明确各层级办案主体的职权范围。二是明晰责任划分,强化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与制约。三是完善执法办案责任体系,确保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四是规范提交检委会议题报告制作标准和汇报的形式。五是建立机制,规范检察官及委员行使职权的程序。

    任国强在点评中指出,两位作者的论文写得都很好,一是选题选得好。聚焦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刑事执行监督机制等事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关键问题,深入探索研究,对于推进检察改革、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实践中工作机制方面的关键领域和环节,分析利弊,研究改进措施,有助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三是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总结实践经验,经过深入思考,归纳上升到理性认识,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至于建议,一是表达顺序上,要先提出问题,再提出建议。二是要有论有述,注重说理。三是结构要更合理一些,条理更清晰一些。四是用词要准确、表述规范。

    宋伟卫在点评中指出,两位发言人的发言紧扣主题,并且所分析的问题都是当前检察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其中段炼在发言中,提出了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模式应当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并对办案模式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任何事情也不能矫枉过正,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模式的转变不仅涉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关系,而且还涉及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权力分配问题。张贺全的论文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主任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组织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特别是如何处理检委会与主任检察官的关系问题。张贺全的分析实际上是要引导主任检察官与检委会之间的关系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我个人的体会是,对于主任检察官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顺应司法规律的要求,在办案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去行政化,提高办案效率。

    总点评

    ■点评嘉宾: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赵德勇

    赵德勇指出,各位检察官提交的论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既有对司法规范化的基础理论分析,也有对司法规范化现实问题的探讨,基本做到了言之有物,言之成理。通过梳理,大家提交的论文回答了或者部分回答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为什么要推进司法规范化。第二,就检察系统而言,司法规范化的任务都有哪些。第三,还反映了按司法规范化的要求,我省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其中,在需要关注的问题方面,检察改革与司法规范化建设这一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推进检察改革与司法规范化本身都是我们的任务,但是二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检察机关在检察改革与司法规范化方面应当如何协调?我个人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目标和理念层面,检察机关权力运行应坚持改革是手段,而规范化既是手段也是目标的原则。第二具体操作层面,检察机关应当以法治方式即规范化方式推进改革,应区分改革事项运用不同的法治方式。第三,检察机关在引导其他主体如公安机关参与改革、共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做出表率,充分认识未来现代治理体系之构建,检察机关所参与的治理体系将起到支撑政治共同体之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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