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鹿泉区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经过京赞线小毕村路段和307国道土门超限超载检测站时,经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主动进站接受检查和处理。对拒不进站接受检查的货运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将其相关信息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联合审查后认定为超限超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联合查处。
二、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各货运单位、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禁止超限超载运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道路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因超载超限运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