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责任划定明确的简单交通事故,原本可得到的赔偿,却因受损方一时疏忽,分文未得。
2015年4月,杨某在开车上班途中,被一辆丰田牌越野车追尾,车辆受损,人未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追尾方负全责。由于该事故很小,双方都未通知保险公司,交警部门调解未果,杨某遂将追尾方起诉至法院。怀安县法院立案后,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发现,杨某所起诉的两个被告,一个不适格,一个根本无法找到。原来,根据交警部门登记的信息,肇事者为江苏人,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在交警部门登记的地址并非现在住所地,杨某既没有留下肇事者的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核实对方车辆的投保情况。根据杨某提供的信息,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因查无此人而退回,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该被告。同时,事故发生时,肇事方只口头说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杨某虽记在心里但未予核实。立案后,法院向这家保险公司进行核实,结果显示肇事车辆并未在该家保险公司投保,致使杨某起诉的该被告不适格。法院无法进行审理,杨某无奈只能撤回起诉,原本可以得到的赔偿,因为其一时疏忽而打了水漂儿。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保护现场并报警,等警察来处理,若事故轻微损害较小,双方无争议且不愿动用保险的情况下,可自行解决,撤离现场前最好拍照留存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在未动用保险的情况下,事故没有处理清楚前,一定不要在没弄清肇事方车辆投保的保险情况前让对方走掉。否则,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没有明确、准确的被告,是不会得到赔偿的。
薛保立 张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