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杨永才)日前,被执行人杨某因逃避执行,以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原告郝某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2012年5月15日原告郝某对被告杨某名下的一处房屋申请财产保全。2012年6月7日蔚县人民法院裁定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查封该处房产并通知了被告杨某。
经过审理,蔚县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判决杨某给付原告郝某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工程款共计20.8万元。杨某为了逃避债务常年在外,不知下落,后于2013年9月10日私自变卖了法院查封的涉案房产,未过户,致使判决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蔚县法院认为杨某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2月28日杨某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5月13日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蔚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且与郝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其行为得到郝某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