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25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一批条例(办法)草案

  

  本报11月24日讯 (记者 段美)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等一批条例(办法)草案。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对破坏大气环境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提出,要建立京津冀协同防治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府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同时要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督作用。《条例(草案)》提出,对破坏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草案)》增加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提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草案)》提出,河北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或者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结合实际,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草案)》提出:补考不合格者不得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办法(草案)》提出,依照有关法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的凡需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前,应当经过法律知识考试并合格。

  考试合格者,发省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对考试不合格者暂不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并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任命程序。补考仍不合格者,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提请单位撤回提名,并不得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违反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业务最高罚款三十万元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