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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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后勒索财物如何定罪

  □ 董现林

  案情:2013年6月,刘某在网上结交了一个自称张乐的女网友,后张乐让刘某去邯郸见面。刘某于2013年7月20日上午从秦皇岛乘火车到邯郸后就给张乐打电话,张乐借口说脚踝受伤让其表姐来接他。接站回来后,刘某见到张乐。张乐将刘某领进一个院子。随后,六名男子将刘某围住,其中一个被那些人叫汪老大的男子过来向他要手机。汪某等人对刘某动手,并威胁刘某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之后汪某等人将刘某身上的两枚金戒指、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及一些现金抢走,那个叫汪老大的男子还让刘某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后来,汪某等人让刘某交钱买化妆品之类的东西,因刘某不愿意交钱,汪老大等人就对刘某进行殴打,之后汪老大等人将刘某银行卡内的600元钱取走了。当天下午,因汪老大等人嫌钱少就让刘某打电话给其家里要钱,并用刘某的手机给其母亲打电话威胁说不给钱就将其废了,因刘某在电话里喊不让给钱后,汪某等人又对他再次实施殴打,后来汪某等人将刘某被打的照片发给其母亲,又给刘某母亲发威胁短信要钱。之后,汪某等人将刘某母亲向刘某卡内转入的3000元全部取出,当天23时许,汪老大回来后给了刘某一张到秦皇岛的火车票和100元钱让他离开,刘某乘火车回到秦皇岛后报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等人对刘某实施了暴力并且从被害人身上抢取了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刘某又实施了扣押人质,对其母亲索要汇款,该行为构成了绑架罪,对被害人既实施了抢劫又实施了绑架,应当按照抢劫罪与绑架罪择一重罪处罚,该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6月8日 法发[2015]8号),其中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汪某等人对刘某实施抢劫行为后,嫌弃抢劫的钱少,控制刘某又给其母亲打电话的要求汇款,并将汇款取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该案汪某等人抢劫行为并非在绑架过程中,而是在抢劫行为后,另行起意威胁勒索被害人的母亲汇款,应当对汪某等人以抢劫罪与绑架罪两罪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汪某等人在抢劫行为后,另行起意威胁勒索被害人的母亲,该行为不符合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规定,因此应当对汪某等人以抢劫罪与绑架罪两罪数罪并罚。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汪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判断汪某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6月8日 法发[2015]8号),其中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014年8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判处汪某等人有期16年至18年不等刑期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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