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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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购得价值九万多的冬虫夏草
法官提醒:小心网购赃物惹上官司

  

  □ 本报记者 张乔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黄某因为花了3000元从网上购买了价值9万多元的赃物冬虫夏草而被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徐某(另案处理)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黄某,将其于2014年9月1日凌晨在某贸易公司内盗窃所得的冬虫夏草两盒、鹿茸3对(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99000元)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

  法庭上,黄某辩称,他是在网上看到徐某发布的低价出售冬虫夏草、鹿茸等信息,后通过网络联系后从北京到石家庄来收购,来的时候并不知晓涉案物品是犯罪所得。平日他也会在网上发布信息收购、出售一些黄金、酒类等物品,也就没有继续深究该批冬虫夏草和鹿茸的来源是否合法,虽然隐约感觉到可能是盗窃所得,但还是因为贪图便宜就出钱购买,觉得反正不是自己偷的没有关系。他是因为自己身体不好,打算收购冬虫夏草来自己食用,才将价值9万余元的冬虫夏草以3000元价格收购。庭审中,黄某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近日,桥西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对侵财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犯罪分子触犯刑律,除受利益驱动外,还因有专门销售渠道、有专人负责销售,且“价廉物美”,很“抢手”,常“供不应求”,“市场前景”大,所盗赃物不愁销路,让其没有后顾之忧,才敢于铤而走险、疯狂作案。

  提醒: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几种情形,依法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并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希望大家一定要转变这种思想,认真学习法律常识,不要随意购买陌生人隐秘廉价销售诸如手机、自行车等来源不明商品,避免自己触犯法律,受到刑罚。同时希望广大民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发现违法犯罪人员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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