挎包丢失,失主上电视悬赏寻物,但当他人将挎包送回时,他反悔拒付,对方将其告上法庭。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失主履约支付3000元酬金。
10月3日,石家庄市的高某不慎将挎包丢失,内有合同一份、印章两枚、现金8万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多种证件。因高某急于与一家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急用款项、合同书、身份证与印章等,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高某不得已在某区电视台播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称:凡捡到并归还挎包者,本人愿付3000元酬谢。
10月6日,解某将拾到的挎包归还给高某,并要求高某支付3000元酬金。此时,高某反悔,称:“因当时寻物心切,悬赏金承诺得有点多,我愿意出500元表示感谢。”解某不应,要求高某须按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解某诉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法官在审理中明确告知高某:“凡是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品,都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解某拾得高某挎包后,应当主动返还高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权利人高某已发布悬赏广告,约定愿支付3000元作为返还本人挎包的酬谢金,就必须按照广告上的约定履行义务。解某归还高某挎包时,有权要求高某按悬赏广告上的约定支付报酬。经法院调解,高某当场支付给解某酬金3000元。
冯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