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云帆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制度,本是司法文明的象征。但这些彰显人文关怀的现代刑罚制度,也常常成为罪犯逃脱制裁的手段。这其中,又以“有权人”“有钱人”为甚。“提钱出狱”“以权赎身”等网络戏谑,形象地表达了民众对刑罚执行腐败的忧与痛。
11月2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了一组数据: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028件,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574件。
这些纠错数,若放在全国刑罚执行总量中,也许并不算多。但对每一宗个案来说,错了,就是百分之百的错。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努力遏制这一领域的腐败,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有权人”“有钱人”不符合监外执行规定,却被监外执行,当然应予纠正。有错必纠,实乃本分。若有错不纠,就是失职。
要遏制刑罚执行中的腐败,光有纠错还远远不够。如果制造错误的根源不找到、不根除,那么前纠后错、边纠边错就会成为现实。其实早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曾联合开展过一场针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专项检察活动,当时也是战绩斐然。但在那次专项检察之后,刑罚执行腐败沉疴又起。10年之后的又一次专项检察,当认真吸取过往的经验与教训,变专项检察为日常检察,变运动化司法为常态化司法。要从制度建设上把究责与纠错统一起来,更要在司法实践中把“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切实贯彻下去。
笔者注意到,各地检察机关在公开专项检察的相关战果时,多聚焦于“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其实对那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更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错和究责,是刑事执行监督的一体两面,不可分割。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就应站在监督的第一线。
监督不是请客吃饭,也不是配合协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就是纠错、究责。监督有效起来,刑罚执行腐败才会逐渐消停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