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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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职工受伤
派遣单位应当担责

  范某在10年前与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范某缴纳了所有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后因机构改革,原单位被撤,恰巧另一单位急需增加工作人员,经双方协商,范某被派遣到该单位参加城市秩序管理工作。近日,范某在整治占用街道经商工作中,意外受到伤害。范某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将其诉至栾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当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派遣单位即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被派遣的员工所有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应由派遣单位负责。本例中,派遣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已为范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范某应当向派遣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假设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中,因为派遣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已为范某缴纳了工伤保险,经法院调解,派遣单位同意承担、处理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冯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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