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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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张立峰:

  本院受理(2015)新民再初字第00013号原审原告刘洪奇与原审被告谷玉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新民再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4个工作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乐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董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诉被告董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赵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刘璐,女,汉族,青少年视力矫正室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08120941

  当事人: 宗爽,女,汉族,青少年视力矫正室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0310096 

  本局查实,刘璐、宗爽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任丘市会战道前庄村委会二楼开展视力矫正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刘璐、宗爽享有的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刘璐、宗爽申请,本局已于2015年9月29日举行听证。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刘璐、宗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肆佰柒拾元(4470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冀任医罚决〔2015〕2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罚款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沧州银行任丘支行。交款账号:530012250000000038。地址:任丘市裕华东路花园里北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政府或沧州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任丘市泰山北道

  联系电话:

  0317-2277790

  任丘市卫生局

    

  公 告

  河北荣生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15)沧仲案秘字第0248号案件,申请人贾洪峰与你单位、杨洪生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张玉森为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本会主任指定赵志勇为本案仲裁员,靳长征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庭由靳长征、张玉森、赵志勇组成,于2016年1月7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沧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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