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申 刘海兵
最近,元氏县的王某在聘请律师过程中遭遇了一件令他非常气愤的事,他认为遇到了一个没有职业道德的无良律师。
据王某讲,他亲戚李某因涉嫌盗刷别人银行卡1万余元被抓,他花钱为李某在当地请了律师杨某,委托杨律师办理涉及此案的所有相关法律事宜。当时,为了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办案机关追缴了李某盗刷的钱。为了减轻李某的罪责,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杨律师的建议和调和下,他又将李某盗刷的钱给了受害人,并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之后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办案机关。
“事情取得这样的进展和效果,杨律师的作用功不可没,我们挺感激的。可是,杨律师随后的所作所为,就完全不对劲了。一件事是:因为受害人已经拿到了损失的钱,所以办案机关决定将扣押款退给我们。让我们没想到的是,这时杨律师做了‘手脚’,我们白白损失了大部分退还款。另一件事是:法院审理李某的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不是杨律师,不知为何变成了我们没有聘请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其他律师。”王某认为,杨律师太不地道了,不管结果如何,这事他一定要讨个说法。
假如王某反映的这个事属实,那么杨律师的做法的确不对。律师是法律的具体践行者,不论职业水平高低,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首先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做任何有损于法律和职业道德甚至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我们希望该律师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也希望其他律师能够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多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链接
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3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第34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