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含之 郭新雷
威县的张某与崔某某于200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威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张某与崔某某自愿离婚,自此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婚生女孩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共同财产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崔某某50万元。以上协议经威县人民法院确认后,双方当事人签收威县人民法院制发的调解书。
2015年2月2日,原告张某委托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该中心最终做出排除张某与张某某的生物学亲子关系的鉴定报告。后来,张某以张某某非亲生为由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由崔某某承担;二、崔某某返还自己所承担的抚养费;三、崔某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四、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威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张某以调解书违反无过错方的自愿原则,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之前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支持张某的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张某的第四项请求给予驳回。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因不知情对抚养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是自己的孩子而予以抚养,当事人可以变更抚养关系,也可以申请再审(但不能超过六个月)。但对于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不知情、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因此对原告张某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