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0月20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铁路部门立法应增强时代性

  乘车买票,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浙江一名大学生陈绘衣因检票进站后车票遗失被要求全额补票,遂起诉昆明铁路局,案件尚未开庭,但相关法律问题却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与探讨。10月17日,昆明铁路局回应称,铁路方面依法依规执行、并无过错。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实行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有利于维护旅客切身利益,也可防范恶意逃票”。

  浙江律师朱觉明向《法治日报》记者分析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有关“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上位法——铁路法。据介绍,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朱觉明认为,据此,铁路法授权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补票只限于无车票即未购票及持失效车票如过期票等两种情况,在旅客有证据证明车票丢失的情况下,车票丢失不等于无车票(未购票),因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并没有法律的授权,应予修改,否则作为运输企业的铁路部门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属于霸王条款,加重了旅客的责任。按合同法规定,铁路部门要求补票的行为应该无效。铁路公司无视买票证据,为了管理方便,要消费者承担经营风险,很霸道、落后,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惠原则。

  铁路运输立法的有关状况不仅缺乏时效性,且缺乏科学性,应进一步增强铁路运输立法的公正性铁路运输立法的变革,应当促进铁路部门在“互联网+”方面的业态探索、适应和创新,将铁路运输的消费者作为铁路运输立法的知情者、参与者、表达者和博弈者,以更为科学、民主的立法实践打造满足公众期待的铁路运输立法的升级版,甚至发挥在“互联网+”的运输法治方面的示范和标杆作用。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