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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亚珍
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日前受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接手案件后,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董某的病情不宜离开医院到法院参加诉讼。同时被告家人认为被告是在羁押期间患病,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因此拒绝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
该案件原告为新乐市第二医院,被告为在该院住院的病人董某。2013年10月9日,被告董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董某患病,被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因此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随后被告董某被送往原告方新乐市第二医院第一老年公寓处休养,8个月间共拖欠入住费2846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董某因病情加重转至原告方内科住院治疗。截至起诉前一天,被告已拖欠原告方住院费用等共计159381.17元。
倘若被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不仅其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法庭查明事实。对此,办案法官决定将此次庭审现场搬进病房。
经过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 9月29日上午9时,案件在新乐市第二医院的一间病房内如期开庭。法庭审理进展非常顺利,被告完全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真实表达了自己的诉讼意愿。
民一庭把庭审现场搬进病房,保障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图为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