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乔)本报刊发《我省作家燕照人打官司维权——原著被改编成电视剧未被署名》一文后,该案历经两审,近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燕照人是我省著名作家,原名赫民英,其创作的长篇纪实小说《冀中锄奸英豪》于1995年2月由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10年4月15日,其与被告榆林市晓云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将《冀中锄奸英豪》改编成电视剧作品《抗日锄奸队》(暂定名),并享有该作品版权。
自2013年开始,被告私自将电视剧更名为《敌后英雄》,于2014年春在河北经济台连播两次,并制作出多种派生作品,均恶意剥夺了原著者的署名权。燕照人遂提起诉讼,后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将赫民英所著《冀中锄奸英豪》与电视剧《敌后英雄》进行整体比对,二者在内容上均为抗日战争时期的冀中抗日锄奸题材,主要正面人物均有汪子凤、王保长、张大娘、玉香、李中英等,主要反面人物均有冈村宁次、居川、谢兰花、马大炮、小红嘴等姓名完全相同的人物,且其他人物名称也相似;二者在人物设置与人物身份及关系上多处构成相同或相似,人物之间交互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也存在相互对应情形。将电视剧《敌后英雄》第1集、第3集、第6集、第7集、第10集、第11集、第18集等涉及的主要典型情节设置与《冀中锄奸英豪》中的情节设置相比较,二者典型情节存在较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其主要内容存在较高的关联性、相似性,具体表达上借鉴内容所占比例亦较高,构成了整体上的相似性。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电视剧《敌后英雄》不是《冀中锄奸英豪》的改编作品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判决榆林市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导演马某、某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电视台及网络上播放、出版发行未署赫民英为原著作者的《敌后英雄》电视剧、该剧VCD、DVD制品以及同名电视小说等一切派生作品;应就侵害赫民英署名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