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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多大罪孽 就要承担多大罪责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邪教犯罪处罚力度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300条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刑法关于惩治邪教犯罪的内容与之前相比,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针对以上变化,有读者可能会问,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刑法300条,加大了原条文中的处罚力度,明确了从事邪教活动,无论情节轻重,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些心存侥幸的普通邪教分子要想不受法律制裁,最好远离邪教活动。

  如果从事邪教活动,严重者将面临“无期徒刑”。这意味着如果把邪教当成职业欲求“发家致富”,那么他的人生归宿很有可能将在监狱度过,同时所得的“利益”也将依法没收。

  如果从事邪教活动,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纵观“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的发展轨迹,它们无不是先以骗钱、骗色为主,后来发展到夺取国家政权为目的,政治野心是他们最终的企图。刑法300条的修改,意味着邪教头目若再如此猖獗,那么最终他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将失去。

  如果从事邪教活动,将遭受到“数罪并罚”。常言道,造多大的罪孽,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实施“数罪并罚”,让邪教分子知道邪教活动的严重后果,任何行为都要三思而行,否则法律将严肃地追究责任。

  如果从事邪教活动,情节轻也难逃“法律制裁”。我国废除劳教制度后,对一些情节轻微的邪教活动处理困难,让一些普通邪教信徒心存侥幸,他们认为发几张邪教宣传品、散布几条邪教谣言,不会受到处罚,可以打一打法律的“擦边球”。今后,从事邪教活动,即使情节轻微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本刊二版为您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关于邪教犯罪修正的意义,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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