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琳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曾颁布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值得关注的是,真正启动了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个案却少之又少。
推行法官责任制的脚步为何步履维艰?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就在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
因此,校正司法官员的权责失衡,首要的是找准为何究责不能的深层原因。如果还是以“错案”为由追究审判者的责任就有失公平;如果还是以违法审判为由追究法官的责任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冤狱时有发生,但真正依法追究了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的根本原因。
对于已然失衡的法官权责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努力推进法官的“去行政化”。“去行政化”,就是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事实上是对法官独立裁判的一种重申和强调。《意见》就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司法权与优待司法官终于走到了一起。
严格的司法责任必须与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适应。“去行政化”后的审判,同样亟须“去行政化”后的责任机制。《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相比起过去更显行政化的“错案责任追究”,无疑更具体,也更科学。让法官责任回归到“司法责任制”,权力和责任本当与法官如影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