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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或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本报9月22日讯 (记者 段美 实习生 李瑞肖)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的二审稿较一审稿相比,增设了“京津以及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及“监督检查”两章,并提出建立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盲目决策的;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在职责范围内有严重大气污染环境事件或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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